关于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中标华信客〔2026〕第01号
尊敬的客户及相关方: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近期相继修订并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ISMS-01:2026)、《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ITSMS-01:2026)、《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nMS-01:2026)及各项认证规则配套的释义,并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二)》、《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监发[2025] 9号)等文件,对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
为确保贵组织理解、适应并满足这些新规则的要求,顺利申请和保持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有效性,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CSHCC”)将各新版认证规则中与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相关的核心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并汇总如下(具体要求请阅读各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释义原文,敬请阅知),以便贵组织参考并配合实施:
一、 与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相关的核心要求
(一)认证申请、认证合同签订及认证费用支付
条款 | 规则要求 | 对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的要求 |
5.1.2 | 认证申请条件 | 贵组织提出认证申请时,需确保至少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 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EnMS需运行满6个月); 注:相关管理体系运行的起算日期不早于取得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行政许可的日期。 3) 若之前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已满一年(适用时); 4) 原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的,应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5)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QMS适用)、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适用)、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适用)。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网络安全事件级别依据GB/T 20986判定。 7) 一年内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QMS适用); 8) 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OHSMS适用); 9)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
5.1.3 | 贵组织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 贵组织提出认证申请时,需如实提供下列信息或文件资料: 1) 应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填写CSHCC《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应合同附件、申请附表,包括但不限于:贵组织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组织机构及职责、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影响体系的外包过程信息等; 注1:申请EMS还应提供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注2:申请OHSMS还应提供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 OH&S 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 OH&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注3:申请EnMS还应提供En能源种类、年度综合能耗、主要能源使用数量。 2)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例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 3) 与申请认证范围中生产/服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例如:3C认证证书/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适用时); 4)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性资料,例如:环评批复; 5) 管理体系运行满三个月(EnMS六个月)的证据; 注:至少需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化制度运行已满足时间要求,如体系文件发布实施时间,还可提供体系文件实施记录、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过程运行数据等多维度证据。 6) 一年内所发生的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行政处罚信息、整改信息等 (如有);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重要提示:如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将导致认证活动的终止。 |
5.2.3 | 关于认证转换的条件和需提交的资料 | 若贵组织申请转换认证保持原有证书周期,需满足下列条件: 1) 贵组织持有其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原认证机构)颁发的带认可标识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 2) 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 3) 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等。 申请认证转换时,贵组织应提供初次认证审核报告或最近一次的再认证审核报告、监督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及其纠正措施。 若贵组织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我机构将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
5.3.1 | 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 | 贵组织应与我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合同内容需满足认证规则要求; 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直接支付,不得通过其他第三方支付。 注1:贵组织的上级单位(如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注2: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可以由经营者向机构支付认证费用,其他类型的贵组织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 注3: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满足新版规则要求的,贵组织应与我机构及时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认证合同,明确2026年1月1日后认证费用由贵组织直接支付给机构。 |
5.3.3 5.3.4 | 贵组织或获证组织的相关责任 |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需如实提供信息及材料、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合监管检查、及时通报体系及相关重要条件的变更情况,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涉及认证申请中条件的变更情况,并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
5.3.4 | 信息及时通报 | 贵组织应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重大变化; 2) 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等; 3)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QMS适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适用);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ISMS适用)。 |
(二)审核安排要求
条款 | 规则要求 | 对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的要求 |
5.4.2.1 | 审核时间计算 |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无法通过增加单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所需审核人日数。 若贵组织工作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需我机构将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若贵组织存在一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过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等情况时,审核时间不能减少(EMS、OHSMS适用)。 |
5.6.1 | 初次审核 | 初次认证包括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若超过6个月,则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
5.4.1.4 7.2 | 监督审核 |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即本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 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1次。通常情况下,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至少包括两次监督审核。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证书将被暂停。 |
5.8.2 5.12.4 | 再认证审核 | 再认证审核应在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贵组织需关注认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申请进行再认证,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能再进行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若继续申请认证,只能通过重新进行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 |
5.9.2 5.9.3 | 提前较短通知审核(特殊审核) |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QMS适用)、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安全事故(OHSMS适用)、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适用),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贵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贵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机构需对贵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QMS适用)。 |
(三)审核过程的配合及实施
条款 | 规则要求 | 对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的要求 |
5.4.5.2 5.5.1 | 实施审核的要求 | 认证审核应在组织和/或组织的活动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现场审核时,贵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5.5.3 | 首末次会议要求 | 贵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管理体系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 如贵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首、末次会议,应提供缺席理由,并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表最高管理者参会。 OHSMS审核首末次会议参会人员还应包含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 员工代表。 我机构将按认证规则要求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照片/音像等证明材料。 |
5.5.4 | 最高管理者访谈要求 | 贵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访谈,以审核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如对组织制定的方针、目标,以及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情况,并配合审核组保留访谈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 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体系方针、管理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OHSMS审核时,贵组织OHSMS特定职责人员应接受审核组面谈,包括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适用时还包括在贵组织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 |
5.5.5 | 导致终止审核的情形 | 发生以下情形时,审核组将向机构汇报后终止审核: 1) 贵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贵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贵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或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4) 一年内贵组织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贵组织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适用); 5)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
(四)不符合项整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条款 | 规则要求 | 对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的要求 |
5.10.1 5.10.3 5.10.4 | 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 |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贵组织需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纠正措施。若审核中提出严重不符合,贵组织应按规则中的以下时限要求,配合完成严重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 1) 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2) 监督审核: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3) 再认证: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严重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将不能获得或保持认证。 EMS审核中,若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属于EMS运行存在缺陷,我机构将开具不符合(EMS适用)。 OH&S审核中,若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OH&S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应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严重)或三年(一般)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属于 OHSMS 运行存在缺陷,我机构将开具不符合。 |
6.1.2 6.1.3 6.2.1 | 认证标志与证书使用 |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 贵组织仅可在证书有效状态下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贵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及XX认证机构”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应将认证证书返回至我机构,或向我机构提供证书销毁证据。 |
7.2 | 证书 暂停 | 贵组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部分引用,其他情形请参见各规则原文),我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 1)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各管理体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 受到与认证领域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 4)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反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6)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 7)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8) 发生相关认证领域活动重大舆情; 暂停期间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待贵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造成暂停的原因,证书可恢复。 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
7.3 | 证书 撤销 | 贵组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认证证书: 1)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被注销或撤销;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 4)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因贵组织违规而造成与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事故/事件; 5)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
(五)认证记录确认及保存要求
条款 | 规则要求 | 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
10.3 | 需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 | 需贵组织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回复。 若使用电子签名确认的,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10.5 | 获证组织应留存的认证记录 | 贵组织应保留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在贵组织接受行政监管活动时,应能配合提供上述记录。 |
二、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
认证规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认证活动的基本规则、程序与规范,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获证组织均在合规方面都提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敬请拟申请认证的客户及获证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学习,充分了解认证活动的合规要求和风险,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行,确保满足相应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
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通过官网、公告、培训宣讲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随函附上各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及释义,敬请详情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中心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88255986-801
联系邮箱:market@cshcc.cn ; cshcc@cshcc.cn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函告。
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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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切实提升认证有效性的通知.pdf
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2026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