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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中标华信客〔2025〕第02号

 

尊敬的客户及相关方: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新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相关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主要变化内容摘要(节选)

1. 认证申请条件(5.1.2)

组织提出认证申请时,需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

3) 当前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或已整改合格;

4) 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已满一年(适用时);

5) 原QMS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的,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2. 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3. 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组织需如实提供材料、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管理体系、配合监管检查、及时通报体系及相关重要条件的变更情况,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并承担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4. 监督审核间隔(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每次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 审核时间计算及审核安排(5.4.2.1/5.4.5.2/5.4.5.3)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单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所需审核人日数。若认证委托人工作日实际工时不足8小时,需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总时间要求。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现场审核开始前,审核委托人应针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计划进行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6. 首末次会议参与要求(5.5.3)

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如最高管理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此情况将被记录。

7. 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5.5.4/5.7.1)

审核组将通过面谈等方式,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领导 作用及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若最高管理者对组织自身方针、质量目标不熟悉,或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认证通过后的监督审核,最高管理者也应参与审核访谈。

8. 认证机构应终止审核的情况(5.5.5/5.6.2.4)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或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9. 初审阶段时间间隔(5.6.1)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10.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要求(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 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 有充分了解;

2) 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 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11. 再认证审核要求(5.8.1/5.8.2/6.2.3)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目的是评价QMS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12. 特殊审核要求(5.9.2/5.9.3)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要求(6.1.2/6.1.3/6.2.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能按照再认证签发认证证书

1) 原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的;

2) 原证书到期前未完成严重不符合的整改和验证的;

3) 原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完成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的。

14.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新规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二、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

认证规则是国家认证主管部门对于认证活动的基本规则、程序与规范,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要求。请务必重视上述变化,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在后续认证审核活动及体系运行中共同遵守并配合执行。

随函附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敬请详情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中心市场外联部,联系电话:

市场外联部:010-88255986-801。

同时中心将通过官网公告、培训宣讲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函告。

顺颂商祺!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附件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中标华信客〔2025〕第02号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pdf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pdf

附件2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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